亲属亲属和家庭成员在法律上有不同的界定,不同的关系和地位意味着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也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亲属为家庭成员。其,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对亲属的法律界定。
亲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民法典规定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从民法的角度进行界定,其与原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已废止第12条规定的亲属范围相同。但在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行政诉讼法,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亲属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此,亲属的范围在民法刑法行政法有不同的法律界定,刑法的亲属范围限制最窄,其次是民法,最后是行政法,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亲属相应的权利和义也存在着不同。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亲属为家庭成员,这是民法典首次在民事法律体条文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其不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还包括其他同生活的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家庭成员范围的确定使得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家庭成员有了明确的依据,从而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家暴家庭虐待遗弃有了认定依据。从物权的角度,家庭成员之间可以构成同有,如因有人对有的不动或者动没有约定为按份有,因家庭成员之间作为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