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是个文化多元的家,她既有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种姓法律制度的悠久传统,同时又受到西方法治文化的长期侵入与影响,西方宪政人权民主法治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印度法治与现实。印度在漫长的历史孕育自己灿烂的印度教法律文化,它曾经伴随着她的宗教传播到亚南亚等地,当时的印度法系在方三大法律文化占有一席之地。直至代沦为英的殖民地之后,英统治者移植了大量欧洲的政治及法律模式,印度在外法治文化和本土法律之间的不断冲突实现两者的交融,最终形成了现在印度特有的法治模式。然而,今日印度的司法低效却是作为一个外人无法想象的。
案件积压,哭求增编
据印度时报今年四月的报道,印度最高法首席大法官TS Thakur在一次莫迪总理出席的会议上曾数度哽咽,呼吁要求雇佣更多的法官解决长期以堆积如山的案件,印度法目前未决案件3000万件,而法官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基层法的法官,印度全的法有法官人,在30年前,政府的法律委员会曾建议按照印度目前的案件数量至少需要4万名法官。单在高悬而未决的案件就有38万件,最高6万件。安得拉邦法官VV Rao 认为按目前的速度要审完3000多万件案件至少需要320年。
司法部门预算不足
邦政府和政府则相互责备对方处理这些迅猛增长案件的司法效率。这并不是第一次这位首席大法官谈及政府对司法部门的漠不关心,政府认为司法部门在众多部门之间是不具有经济效益的一个部门,对于司法部门的预算甚至不及整个家财政预算的0.5,按正常说,20142015年至少需要0.11的财政预算投入法律和司法建设。据法律委员会和议会常委员会的意见,1百万人口应有至少50位法官,而印度目前的状况只有30位。
案件暴涨,基础设施匮乏
印度的司法系统作为世界上最庞大的司法系统之一,在过去30年里法官的数量增长了6倍,但在案件量暴涨12倍的情况下也是有心无力。法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匮乏也是原因之一,基层法除了法官数量不足,大多数法办公楼都是租的建筑,将7000法办公楼申请待邦政府处理。
无严格审限限制
印度的法系统与法治不相融的现象时有出现诉讼程序特别拖沓,一个案件经过40年而未结案也不足为奇。主要原因是印度的司法程序并未对法官的审限进行严格限制,加之法官数量少,法官每天10点上班,4点下班,间还有午餐时间,且印度节假日多如牛,法官的审案时间被严重挤压。人们的低容忍度经济状况也决定了原被告双方悬殊的地位,有钱的一方可以让案件通过不断地抗辩申诉发回重审无限地延长诉讼过程,甚至在刑事案件犯罪分子因冗长的审判过程而逃避制裁,相对于穷人,则没有时间出席法庭和各种各样的辩论会议常常处于劣势。相比之下,的民诉法和刑诉法均规定了相应的审限,一般民事案件,一审法官的审限不多于6个月,二审不多于3个月,且申请延长审限还需上级批准手续,申请延长刑事案件审限则更不容易。的法官有权决定二审书面审,这就大大缩短了审判的时间,对于启动再审更不是一件易事。
律师故意拖延成为家常便饭
在印度的法,往往一个很的问题,要经过至少1个时无休止的辩论,一个很的申请要经过6个月的批准。在法庭上你会看到这样的场景一方滔滔不绝,另一方昏昏欲睡,法官神色倦怠。要是在的法庭,一方律师啰嗦了,离题了,法官会立刻扳回,法官大都会列明争议要点重点,让双方律师有所侧重而提高庭审效率。90的一审案件在一轮庭审就可以了结,在印度,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并非法官不想结案,而是双方的代理律师。一些律师的工作能力常常很差,也缺乏职业道德,作伪证者比比皆是,因印度法律对律师这些故意拖延的行为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惩戒措施。律师如果不想结案便有无止境的理由,诸如参加表弟的婚礼这样随意的理由便可让法官延迟开庭,而下一次开庭也许是半年一年后。反观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除非律师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生病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及时到庭,否则法官就会严格做出缺席判决,堵车之类不可能成为律师迟到的理由。除此之外,在印度一个案子常要分成许多部分分别进行审判,判决的执行也很不严肃,法官的廉洁性也成为印度司法的一个大问题,其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庭没有能力处置诉诸公堂的纠纷。
三审终审
印度法分三级,地方法,邦高等法,最高,和的二审终审不同的是,印度的审级制度为三审终审制。基层法审理事实程序和法律问题,高等法和最高只裁判程序和法律问题。上诉时间根据案件的不同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个月,以简单的理由即可申请延长上诉期限,即使延迟一个月,只要给出合适的理由,法也会接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诉讼过程。而在15天内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上诉,则丧失上诉权利。
目前印度政府也意识到法的低效和面临社会价值观的冲突,在大城市也致力于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对律师故意拖延的行为也渐渐开始施加压力,采取罚金的方式减少这种行为,少则几万卢比,多则几个拉。
人民法庭Lok Adalats
印度法的办事审案效率早就引起了本人民的公愤,2010年为了解决案件处理拖沓缓慢的问题,印度政府充分利用1987年按照法律机构服法案设立起的人民法庭令数百名法官在一日之内审完十几万个案件,这些法官以每时一万个案件的速度快速解决这些陈年积案。积案造成的民愤迫使政府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方式。人民法庭接受在他们自己管辖权范围内法长期积累并可以通过调解和妥协的方式解决的案件。人民法庭由三个成员组成,法的法官或者已退休的法官为主审法官,另两位成员一般为律师和社会工作者,不用缴纳诉讼费,如果当事人在常规法已缴纳诉讼费,但是由人民法庭处理的情况下,已缴纳的诉讼费将会被退还。人民法庭断案快速的优势也注定了它不可能严格地遵守程序法和证据法案的相关规定。
将争议提交人民法庭的先决条件是,争议双方同意达成最后的解决方案。法庭的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且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执行。当时人对法庭的判决不允许上诉,即一审终审。法庭在审判和执行关于财纠纷方面尤其有效率,对于遗继承纠纷损害赔偿离婚等案件在该法庭可以得到很快的解决。
目前印度的诉讼案件数量成倍增长,法系统也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如果有一个机制可以在诉诸法前进行事先裁决,很多案件责可以在法提起诉讼前被解决,法的负担也会大大减少。除了一些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刑事案件,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在人民法庭被处理。如果涉案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忍受漫长审案过程的煎熬,那就可以把案件提交人民法庭快速解决。虽然人民法庭断案的方式受到很多批评,但的确对解决积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SATSecurities AppellateTribunal
除了谈到人民法庭可以快速解决纠纷,投资印度的证券市场也成了今年外投资者的一大关注热点,如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独立之后,印度孟买证券交易BSE成为亚洲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自英统治者和印度的商人将股份制公司引入印度,这种公司形式在募集资金和资源的同时将风险更广泛地分散到资本市场。但是,在运营公司和公司治理方面,这些企业家并未转变他们之前经营独资公司或者和合伙企业的思路将公司视为自己的财。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外的概念在印度的商业本土化已久。
1991年印度政府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推行自由经济,这一系列举措在带更多商机的同时也更新了公司治理的模式。为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印度政府通过改革1988年成立的SEBI印度证监会,Securities andExchange Board of India 建立一个管理整个证券资本市场的主体,SEBI一开始建立的目的是作为一个咨询主体。1992年议会通过的证监会法案全面授权SEBI为证券市场的管理员,这部法案明确SEBI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每年需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成立SEBI的目的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和管理推进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SEBI是一个集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监管者。这就意味着SEBI不仅是资本市场法律的制定者,裁决者,也是执行者,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SEBI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保护弱势投资者的角色。作为一个裁决者,SEBI不仅可以自己作出命令,它还有自己的上诉机构SAT,当事人如果不服SEBI 或者SEBI指定的官员做出的决定,可以向SAT提出上诉。SEBI的司法独立性,使得这类案件绕过了印度法的积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预防为主,以绝后患。一些进入印度的企业即使吃亏也不愿去印度的法打官司,因为对于讲求效率和急于回收资金的企业说,去印度法打官司就是把自己往死路上推。一开始和印度方做生意时就应明确合同文本的各个细节,让他们无空子可钻。作为弱势一方的外资企业更需要明确纠纷解决方式,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拟定仲裁等纠纷解决条款,避免合同出现仲裁条款无效等问题。除仲裁外,还有磋商调解等其他形式解决纠纷。